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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影响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厅机关经办处(室)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收到申请的,应当在2日内批转给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办理。业务主管处(室)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办公室批转申请的,应当在15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该政府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版本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建设厅机关掌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到厅机关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厅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厅人事教育处依照规定,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法规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对厅机关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纪检委驻厅纪检组和监察室依照职责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厅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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