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本规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本规程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公开。
第十条 所有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建设厅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公开,并可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同时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
(一)建设厅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
(四)厅机关有关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五)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建设厅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政务信息在信息载体上公开的具体形式,由主办处(室)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 提报和修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省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互联网、报刊等新闻载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 厅机关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决定前,应当在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定额,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应予变更的,业务主管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及时更正、更新。
第三章 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不属于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