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建设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三)建设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四)省政府批复的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有关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定额以及我省地方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目录,标准、定额发布公告;
(六)住宅与房地产、建筑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的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公开的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七)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
(八)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包括评奖评优)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九)厅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十)建设厅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由建设厅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
(十三)厅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10日(工作日,下同)内,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适当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主动公开:
(一)文件主办处(室)对发文将产生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
(二)办公室审核文稿时,同时审核信息是否公开;
(三)办公室根据信息内容,呈报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厅领导审批确定信息是否公开;
(四)确定公开信息的,办公室应当在文件印制完成后10日内,采取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条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由工程造价处在标准、 定额批准后,按照本规程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