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建法[2006]5号)
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全面做好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我厅制定了《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设厅机关工作特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厅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作为建设厅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促进机关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通畅,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没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建设厅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