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6、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7、房地产、建筑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8、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9、建设系统各单位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10、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对于仅适用于个别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
鼓励探索创新,对
《指导意见》中没有涉及到,但公开条件已具备的内容(不在保密范围),可以尝试公开。
四、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建设系统各单位要围绕为龙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个主题,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服务内容,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下列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信息;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5、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6、建设科技、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信息。
建设系统各单位应当将市政公用事业的办事公开作为建设系统办事公开近期工作安排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继续抓好“12319”服务热线建设,通过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发放便民服务卡等形式,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保证价格合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