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产区县(市、区)环境保护、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虫草产区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虫草资源保护和采集管理责任制。
虫草产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虫草采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虫草资源的意识。
第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注重现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省(区)、县(市、区)、乡(镇)群众采挖虫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好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