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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调定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简易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在初审调定价项目时认为可以进行简易听证的,应当提出举行简易听证的实施方案,送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简易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举行简易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事项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组织简易听证决定的一个月内举行听证会。至少应当在举行简易听证会前5个工作日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一并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参会代表人数。简易听证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简易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人(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由价格主管部门,下同)说明调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调定价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讨论;

  (五)申请人陈述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小结;

  (七)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简易听证会后制作听证会纪要,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三条 简易听证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为客观、公正报道的需要,要求核对简易听证会的有关数据或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简易听证行为的层级监督。参加听证会各有关方面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依照《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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