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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2月13日 川价发〔2006〕30号)


各市、州物价局:

  经2006年1月23日省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以下简称简易听证)行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2002〕第26号令(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价格听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简易听证,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简易听证在程序方面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本暂行办法未涉及到的价格听证的其他事项,按照《听证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简易听证:

  (一)降低现行价格;指所有降低价格的调定价行为。

  (二)调定价格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的;指价格的调定对本辖区内的价格总指数影响较小,或者只是对本辖区内的部门地区、部分群体产生影响。

  是否实行简易听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但应当提前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未列入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但按照专家评审价格工作规则经过专家评审后,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简易程序听证。

  第五条 简易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简易听证会在确定和选取听证代表的方式上应当体现公正性和公开性,但代表的人数和范围应当比一般听证会减少和缩小,原则上控制在10人左右。简易听证会的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有关方面聘请,一般应包括经营者代表、有关方面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简易听证会不聘请旁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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