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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已享受房改的住房面积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房改控制面积标准内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出部分的价格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六章 销售和承租对象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指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中低收入家庭,其中优先出售给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是指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且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80%的家庭。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下同)。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60%以下的家庭。
  无房户是指没有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没有参加过集资建房和没有得到单位资助购建住房的家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和承租对象,对于未参加过住房实物分配或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军队转业人员,可以按不超过职工现行享受标准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人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后,发放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购买的优惠面积。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规划、建设阶段必须为物业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小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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