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方的企业,仍然继续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善和落实政策,加强调控和引导
(一)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发替代实心粘土砖的节土、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防止实心粘土砖企业发生偷、漏税费的行为。研究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研究制定推广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
(二)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专项基金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扶持上规模、上档次、工艺技术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优质品牌产品。引导社会多元投资,调动各方面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信息发布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建材、农业、税务、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建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联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及墙体材料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立项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