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二)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力争到2006年,新建建筑严格执行50%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60%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三)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资源条件、气候条件以及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发展满足建筑体系和功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技术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组织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限制、淘汰的产品、技术、装备目录,适时制定全省鼓励、限制、淘汰的产品、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法规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地方性法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地方技术标准,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投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之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墙体材料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对涉及人身健康与建筑物安全的墙体材料进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具体监管措施,对未经认证的墙体材料,不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继续强化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取土、超范围、超规模取土和购土制砖,严禁非法占地、无证采掘粘土资源。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