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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津价费〔2006〕36号)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盘山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2005]5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3月1日起,盘山风景区淡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门票价格由每人每券35元调整为40元;旺季(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门票价格由每人每券40元调整为60元。
  二、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减免范围:
  (一)义务兵、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部队官兵集体游览,凭团以上单位介绍信免票。
  (二)6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
  (三)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
  (四)对旅游团队可以实行票价优惠,其幅度由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自行确定。
  (五)1.2米以下儿童免票。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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