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补助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其它第二类疫苗接种采取自愿、自费原则,由群众自愿自费接种。
四、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等工作,保证第一类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分发工作,疫苗按省、市、县、乡、接种单位流程分发,第一类疫苗在分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省卫生厅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需要,及时、准确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接种单位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时,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经济目的接种第二类疫苗。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
《条例》,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市场的管理。一是要严把疫苗批发企业准入关。对不具备疫苗冷藏、运输设施和条件的,不得批准其从事疫苗批发业务。不得批准药品零售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二是严格对疫苗包装标签的要求,及时督促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并在日常监管中严格监督检查。三是对疫苗在储存、运输、销售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工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财政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通过认真核实有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医疗卫生机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责令立即改正,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假劣或质量可疑,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要及时查封、扣押并作出处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时,要及时互相通报,并迅速组织处理。对擅自组织群体接种、违规购销疫苗等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规定的违法行为,将按照
《条例》有关条款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