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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和所要求的接种率。
  省级财政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支持和督促市、县财政保证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冷链系统的建设和运转。省级财政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补偿费用。
  县级财政负责安排本行政区域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根据传染病防治需要开展的应急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解决基层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报酬,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有条件的市对市辖区预防接种经费予以保障。
  三、健全组织,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落实
  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全省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全省接种方案,由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根据服务人群、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科学合理地指定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即接种单位)。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科(室、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工作的实施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接种单位的认定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有关要求,承担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工作由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实施,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包括二类疫苗(自费疫苗)的接种。接种单位应当根据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为接种对象提供安全、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单位接种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二类疫苗可以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有关标准收取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
  省卫生厅根据省内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在卫生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病种范围内,会商省财政厅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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