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皖卫防[2006]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34号令颁布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
《条例》,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提出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
《条例》是继2004年《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实施后,公共卫生领域的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贯彻“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保护儿童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依法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进一步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
《条例》在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要将
《条例》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大力开展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工作,使相关部门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
《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发挥政府经费投入主渠道作用,落实免疫规划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