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效能办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的规定办理。
(三)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在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市、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省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做法,为保障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要落实以下各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法制、人事、监察、编办、效能办等部门参加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法制局,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日常工作。各区、各执法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