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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的结算支付方式:

  (一)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全额支付给工伤职工。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用人单位。

  (三)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发放的方式,每月按时转入伤残职工或供养亲属的个人银行帐户。

待遇享受、计发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其享受或终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起止时间,《条例》《实施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条例》《实施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供养亲属属遗腹子的,从出生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年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从其年满18周岁次月起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四)因旧伤复发或其他原因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更的,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执行新的待遇标准。

  (五)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从收监的次月起停发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凭有效证明于刑满释放后次月起重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收监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补发。

  第二十四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若残伤津贴高于退休养老金的标准,每月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有护理等级的,其生活护理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方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后的第四个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日的,从发现失踪后的第四个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从宣告死亡次月起,按宣告死亡时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予扣除,只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1995年1月1日《厦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在本市退休、退职并在《实施规定》实施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业病职工,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前12个月(含当月)在本市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缴费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职工因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变更当月原单位已缴费,新单位录用后应当在当月及时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件:1、《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一)

  2、《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二)

  3、《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

  4、《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

  5、《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

  6、《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审核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申请表》

  附表1:

待遇审核号: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一)

  用人单位(盖章):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填 表 日 期: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
│申请人 │     │  性别  │     │户籍地  │ │     │
├────┼─────┴─────┴─────┼─────┼─┤     │
│身份证号│                 │受伤时间 │ │  相  │
├────┼─────────────────┼─────┼─┤  片  │
│社保卡号│                 │受伤部位 │ │     │
├────┼─────┬─────┬─────┼─────┼─┤     │
│伤残等级│     │鉴定时间 │     │医疗起止 │ │     │
├─┬──┴─────┴─────┴──┬──┴──┬──┴─┴─────┤
│医│      医疗费(元)      │     │  康复费(元)  │
│疗├─────┬─────┬─────┼─────┼───────┬──┤
│及│  项目  │ 单位已付 │ 社保核定 │  项目  │  单位已付  │社保│
│康│     │     │     │     │       │核定│
│复├─────┼─────┼─────┼─────┼───────┼──┤
│费│ 药 费  │     │     │ 药 费  │       │  │
│用├─────┼─────┼─────┼─────┼───────┼──┤
│ │ 治疗费 │     │     │ 治疗费 │       │  │
│ ├─────┼─────┼─────┼─────┼───────┼──┤
│ │ 检查费 │     │     │ 检查费 │       │  │
│ ├─────┼─────┼─────┼─────┼───────┼──┤
│ │ 床位费 │     │     │ 床位费 │       │  │
│ ├─────┼─────┼─────┼─────┼───────┼──┤
│ │ 手术费 │     │     │ 手术费 │       │  │
│ ├─────┼─────┼─────┼─────┼───────┼──┤
│ │ 诊察费 │     │     │ 诊察费 │       │  │
│ ├─────┼─────┼─────┼─────┼───────┼──┤
│ │ 鉴定费 │     │     │ 鉴定费 │       │  │
│ ├─────┼─────┼─────┼─────┼───────┼──┤
│ │ 其 他  │     │     │ 其 他  │       │  │
│ ├─────┼─────┼─────┼─────┼───────┼──┤
│ │ 小 计  │     │     │ 小 计  │       │  │
├─┼─────┴─────┴─────┴─────┴───────┴──┤
│辅│                                  │
│助│     辅助器具名称:              金额:¥:     │
│器│                                  │
│具│             保修时间及内容:             │
├─┼──────────────────────────────────┤
│伤│按本人工资月    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月, 计¥:      │
│残│    元.                             │
│待│                                  │
│遇│(   元/月×  月)+(   元/月×  月)÷  月 =   元/月  │
├─┼──────────────────────────────────┤
│工│按社会平均工资月   元①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月,计¥:     │
│亡│元.                                 │
│待│                                  │
│遇│            ②给予 丧葬补助金   月,计¥:     元.  │
├─┴──────────────────────────────────┤
│                                    │
│一次性待遇:                              │
│合计支付(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
│伤│按本人工资月    元的                     │
│残│ %,,给予伤残津贴¥    元/月 .               │
│职│                                 │
│工├─────────────────────────────────┤
│定│按社会平均工资月    元的                   │
│期│ %,,给予生活护理费¥    元/月 .               │
│待│                                 │
│遇│                                 │
├─┼─────────────────────────────────┤
│工│              供养亲属情况              │
│亡├──┬─┬────────────┬─┬─┬───────┬───┤
│职│姓名│性│  身份证号(出生年月)  │供│比│ 月金额(元) │户籍地│
│工│  │别│            │养│例│       │   │
│供│  │ │            │关│(│       │   │
│养│  │ │            │系│% │       │   │
│亲│  │ │            │ │)│       │   │
│属├──┼─┼────────────┼─┼─┼───────┼───┤
│定│  │ │            │ │ │       │   │
│期├──┼─┼────────────┼─┼─┼───────┼───┤
│待│  │ │            │ │ │       │   │
│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元/月。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合计   │
│ │人。                               │
├─┴─────────────────────────────────┤
│                                   │
│定期待遇:                              │
│                                   │
│合计每月支付(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定期待遇从    年  月起享受。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待遇领取人意见:  │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复核人:   │社保机构审核章│
│          │经办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名: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年 月 │年 月 日│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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