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的结算支付方式:
(一)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全额支付给工伤职工。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用人单位。
(三)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发放的方式,每月按时转入伤残职工或供养亲属的个人银行帐户。
待遇享受、计发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其享受或终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起止时间,
《条例》和
《实施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
《条例》和
《实施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供养亲属属遗腹子的,从出生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年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从其年满18周岁次月起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四)因旧伤复发或其他原因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更的,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执行新的待遇标准。
(五)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从收监的次月起停发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凭有效证明于刑满释放后次月起重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收监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补发。
第二十四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若残伤津贴高于退休养老金的标准,每月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有护理等级的,其生活护理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方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后的第四个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日的,从发现失踪后的第四个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从宣告死亡次月起,按宣告死亡时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予扣除,只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1995年1月1日《厦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在本市退休、退职并在
《实施规定》实施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业病职工,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前12个月(含当月)在本市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缴费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职工因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变更当月原单位已缴费,新单位录用后应当在当月及时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件:1、《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一)
2、《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二)
3、《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
4、《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
5、《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
6、《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审核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申请表》
附表1:
待遇审核号: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一)
用人单位(盖章):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填 表 日 期: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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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性别 │ │户籍地 │ │ │
├────┼─────┴─────┴─────┼─────┼─┤ │
│身份证号│ │受伤时间 │ │ 相 │
├────┼─────────────────┼─────┼─┤ 片 │
│社保卡号│ │受伤部位 │ │ │
├────┼─────┬─────┬─────┼─────┼─┤ │
│伤残等级│ │鉴定时间 │ │医疗起止 │ │ │
├─┬──┴─────┴─────┴──┬──┴──┬──┴─┴─────┤
│医│ 医疗费(元) │ │ 康复费(元) │
│疗├─────┬─────┬─────┼─────┼───────┬──┤
│及│ 项目 │ 单位已付 │ 社保核定 │ 项目 │ 单位已付 │社保│
│康│ │ │ │ │ │核定│
│复├─────┼─────┼─────┼─────┼───────┼──┤
│费│ 药 费 │ │ │ 药 费 │ │ │
│用├─────┼─────┼─────┼─────┼───────┼──┤
│ │ 治疗费 │ │ │ 治疗费 │ │ │
│ ├─────┼─────┼─────┼─────┼───────┼──┤
│ │ 检查费 │ │ │ 检查费 │ │ │
│ ├─────┼─────┼─────┼─────┼───────┼──┤
│ │ 床位费 │ │ │ 床位费 │ │ │
│ ├─────┼─────┼─────┼─────┼───────┼──┤
│ │ 手术费 │ │ │ 手术费 │ │ │
│ ├─────┼─────┼─────┼─────┼───────┼──┤
│ │ 诊察费 │ │ │ 诊察费 │ │ │
│ ├─────┼─────┼─────┼─────┼───────┼──┤
│ │ 鉴定费 │ │ │ 鉴定费 │ │ │
│ ├─────┼─────┼─────┼─────┼───────┼──┤
│ │ 其 他 │ │ │ 其 他 │ │ │
│ ├─────┼─────┼─────┼─────┼───────┼──┤
│ │ 小 计 │ │ │ 小 计 │ │ │
├─┼─────┴─────┴─────┴─────┴───────┴──┤
│辅│ │
│助│ 辅助器具名称: 金额:¥: │
│器│ │
│具│ 保修时间及内容: │
├─┼──────────────────────────────────┤
│伤│按本人工资月 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月, 计¥: │
│残│ 元. │
│待│ │
│遇│( 元/月× 月)+( 元/月× 月)÷ 月 = 元/月 │
├─┼──────────────────────────────────┤
│工│按社会平均工资月 元①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月,计¥: │
│亡│元. │
│待│ │
│遇│ ②给予 丧葬补助金 月,计¥: 元. │
├─┴──────────────────────────────────┤
│ │
│一次性待遇: │
│合计支付(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
│伤│按本人工资月 元的 │
│残│ %,,给予伤残津贴¥ 元/月 . │
│职│ │
│工├─────────────────────────────────┤
│定│按社会平均工资月 元的 │
│期│ %,,给予生活护理费¥ 元/月 . │
│待│ │
│遇│ │
├─┼─────────────────────────────────┤
│工│ 供养亲属情况 │
│亡├──┬─┬────────────┬─┬─┬───────┬───┤
│职│姓名│性│ 身份证号(出生年月) │供│比│ 月金额(元) │户籍地│
│工│ │别│ │养│例│ │ │
│供│ │ │ │关│(│ │ │
│养│ │ │ │系│% │ │ │
│亲│ │ │ │ │)│ │ │
│属├──┼─┼────────────┼─┼─┼───────┼───┤
│定│ │ │ │ │ │ │ │
│期├──┼─┼────────────┼─┼─┼───────┼───┤
│待│ │ │ │ │ │ │ │
│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元/月。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合计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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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待遇: │
│ │
│合计每月支付(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定期待遇从 年 月起享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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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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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人意见: │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复核人: │社保机构审核章│
│ │经办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名: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年 月 │年 月 日│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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