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专项发展规划;
(三)规划期五年及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由人民政府审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专项发展规划由编制单位审定发布或者与相关单位联合发布:
(一)上级同一专项发展规划由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或者部门联合发布的;
(二)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可以由部门发布的。
第二十八条 专项发展规划的送审文本应当包括经审定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建议书和衔接协调、咨询论证的记录材料和征询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审定发布或者会签联合发布的专项发展规划,应当在正式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文本及相关编制材料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不得公开发布和实施。
发布实施的专项发展规划应当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发展规划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保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的连续性,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区政府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和监测制度,发布预测和监测报告,引导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定期编制、发布和实施产业导向目录和配套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全社会资金平衡的要求,依法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实行扶持政策,并在土地、资金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施人口、产业和区域布局的联动发展政策,加强和完善人口调控,引导人口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