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相关领域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实行滚动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滚动编制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展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经批准后将规划期相应向后延续。
第七条 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全市和各区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市政府设立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统筹专项发展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的咨询、评估和论证。
专家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九条 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人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
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程序包括前期调研、文本起草、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和审批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期内国家、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
(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五)上一个总体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总体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方向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保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与总量的平衡;
(三)统筹推进发展和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实施;
(四)统筹安排和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统筹协调有关领域和行业、综合平衡各项发展指标和发展要素的基础上,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在总体发展规划中提出并确定下列内容:
(一)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确定发展调控指标、发展策略和政策措施;
(二)提出经济发展目标,确定经济发展速度与结构、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主要任务和调控措施;
(三)提出社会发展目标,确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就业、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调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