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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22.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

  23.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返还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建设。

  2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对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25.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返还。对城区产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各产业园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共同投资在城区产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返还各产业园区。

  26.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投资的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27.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

  六、其它

  28.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9.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0.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财政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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