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属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购置设备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在年终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不超过3年。
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10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的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6.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发展。
7.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统筹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8.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9.市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上述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设立大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利税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主导企业,30%奖励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