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政〔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合肥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