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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如果有多种媒体,则每种数据媒体应具有产品标识、可辨别编号或文本。
  对于使用程序进行工作的用户,总能找到哪个功能正在被执行是可能的。
  程序宜以易观察易读的形式向用户提供信息。通过对信息的适当编码和分组对用户提供指导,必要时,程序可向用户发出警报。
  源程序的消息应如此设计,即用户通过类型容易区分它们。例如:
  --确认;
  --程序询问;
  --警告:
  --出错消息。
  屏幕输入格式,报表和其他输入、输出宜设计清晰和易于浏览。一般包括:
  --字母数字字段左对齐:
  --数字字段右对齐;
  --在表中,小数点或逗号要排在同一垂直线上;
  --字段界限是可识别的;
  --哪些字段的使用是受限的,哪些字段是可识别的:
  --标识输入失败后要立即在屏幕输入格式中加亮;
  --通过一个可视或可听的信号来引起用户注意屏幕内容的改变。
  c)可操作性
  具有严重后果的功能执行应是可逆的,或者程序应给出该后果的明显警告并且在执行该命令前要求确认。特别是数据的删除和重写,以及中断一个过长的处理操作,这种动作往往有严重后果。
  如果文档文本编制是以对话形式提供,用户应直接访问该文本的子条文,例如通过目录表显示的选择和按关键字检索功能来实现。
  A.3.4 效率
  应遵循产品描述中的效率说明。
  A.3.5 可维护性
  应遵循产品描述中的可维护性说明。
  A.3.6 可移植性
  应遵循产品描述中的可移植性说明。

  附件2
  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疗器械软件企业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医疗器械软件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4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2项,总分为100 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人员资质        40分
  2.场  地        10分
  3.法规资料        30分
  4. 生产设备        20分
  (四)合格标准:
  “否决项”一项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项”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条”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其中,一部分(或几部分)不足80%的,要求企业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条”合格而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60%,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
  (二)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  未开展工作。
  (三)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各部分得分率=各部分实得分/该部分总和X100% 。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X100%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后,及时填写现场审查记录。按审查标准判定,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结论为整改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整改要求”栏中填写整改要求,待企业完成整改后再填写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和审查结论。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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