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多种媒体,则每种数据媒体应具有产品标识、可辨别编号或文本。
对于使用程序进行工作的用户,总能找到哪个功能正在被执行是可能的。
程序宜以易观察易读的形式向用户提供信息。通过对信息的适当编码和分组对用户提供指导,必要时,程序可向用户发出警报。
源程序的消息应如此设计,即用户通过类型容易区分它们。例如:
--确认;
--程序询问;
--警告:
--出错消息。
屏幕输入格式,报表和其他输入、输出宜设计清晰和易于浏览。一般包括:
--字母数字字段左对齐:
--数字字段右对齐;
--在表中,小数点或逗号要排在同一垂直线上;
--字段界限是可识别的;
--哪些字段的使用是受限的,哪些字段是可识别的:
--标识输入失败后要立即在屏幕输入格式中加亮;
--通过一个可视或可听的信号来引起用户注意屏幕内容的改变。
c)可操作性
具有严重后果的功能执行应是可逆的,或者程序应给出该后果的明显警告并且在执行该命令前要求确认。特别是数据的删除和重写,以及中断一个过长的处理操作,这种动作往往有严重后果。
如果文档文本编制是以对话形式提供,用户应直接访问该文本的子条文,例如通过目录表显示的选择和按关键字检索功能来实现。
A.3.4 效率
应遵循产品描述中的效率说明。
A.3.5 可维护性
应遵循产品描述中的可维护性说明。
A.3.6 可移植性
应遵循产品描述中的可移植性说明。
附件2
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疗器械软件企业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医疗器械软件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4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2项,总分为100 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人员资质 40分
2.场 地 10分
3.法规资料 30分
4. 生产设备 20分
(四)合格标准:
“否决项”一项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项”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条”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其中,一部分(或几部分)不足80%的,要求企业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条”合格而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60%,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
(二)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 未开展工作。
(三)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各部分得分率=各部分实得分/该部分总和X100% 。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X100%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后,及时填写现场审查记录。按审查标准判定,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结论为整改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整改要求”栏中填写整改要求,待企业完成整改后再填写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和审查结论。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