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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二)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管理软件,即只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软件,产品注册时可提交临床试验报告或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

  2、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相关临床文献资料,以及本企业产品与同类产品对比说明报告(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用途等内容)。临床文献资料是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3、分析软件,即除管理软件之外还包含数据处理或诊断功能的软件,产品注册时应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三)质量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应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

  2、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控制程序。该程序至少应包括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策划,设计和开发控制流程,设计和开发控制文件,完整的产品设计和开发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的记录。在设计完成后应进行测试。

  对由于用户的不同要求而造成不涉及产品标准修改的产品设计调整,企业应采用文件化的程序加以控制,保留文字记录,并在源代码中加以标记。

  3、对于软件产品安装、查验的技术资料和接收准则:

  企业应建立产品安装的技术资料,如《安装手册》,并保持安装记录;

  企业同时还应建立产品交付查验的接收准则,如《交付检验规程》,并保持验证记录;

  4、企业应配备同软件生产相适应的软硬件资源(包括计算机系统或服务器、测试用专用软件、必要的操作系统软件等),生产与测试用计算机系统应相互独立,不得混用,应建立定期维护、保养、病毒防护相关制度,并能提供相关记录;

  对于网络版软件的测试,企业至少应提供两台或两以上的测试计算机,其中一台计算机作为服务器;模拟网络环境应为该产品企业标准中硬件运行条件的最低配置要求。

  5、对于用户反馈,企业应保存相应的文本记录;涉及软件源代码修改的,除保存文本记录外,还应对源代码的修改进行标记。

  6、企业应建立软件版本号管理制度,并记录软件更改的内容和原因,产品版本的升级如涉及产品性能和适用范围的改变,产品应重新注册。

  (四)技术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写。

  2、应包含GB/T17544技术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要求一章中“程序和数据”的内容,并且应提供测试用例清单。

  (五)说明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说明书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包装、标签管理办法》要求编写。

  2、应包含GB/T17544技术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要求一章中“产品描述和用户文档”的内容,并且应明确软件版本号。

  (六)医疗器械软件产品注册时,提交的自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自测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产品标准中“产品描述和用户文档”中各项要求的测试。

  (七)软件版本的升级如涉及标准中要求或产品适用范围的改变,产品应重新注册。

  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产品标准编写指南

  附件2: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标准

  附件1
  北京市医疗器械软件产品标准编写指南

  一、编写医疗器械软件产品标准应遵照以下文件
  1、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2、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3、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4、 GB/T 17544-1998 《信息技术 软件包 质量要求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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