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266号 二00五年十二月八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取消以营业(经营)收入带征的征收方式。
二、全省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幅度内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