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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要坚持“农村实用人才工程”与“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对在上述培训、评定、鉴定中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可认定为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五条 培育和建立农村人才市场。要以市、县(市、区)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乡镇人才服务站与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人才市场要集配置、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和人才、技术及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和发展农村实用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农村人才市场要与城市人才市场相连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农技部门的协作,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必需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引进或成果转化、技术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鼓励和保障自主创业。农村实用人才在自办、承包种养场或乡村企业时享有承包优先权和贷款贴息、税利返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允许他们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当地政府不得以户口为由作任何限制。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凡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地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有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取消进城务工的行政性收费,其子女就学凭用工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证明就地择校,与城镇职工子女一样享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管理和再教育。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就业、创业情况要建档追踪,纳入社会保障。根据市场和行业的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免费进行二年之内不少于两周的再培训、再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思想素质,增强技能,适应从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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