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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培养与开发

  第六条 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科技和涉农等部门协助,每年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和对象。
  第七条 培养对象:一是现有的县、乡、村各类农业技术人员,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某项农业科技带头人;二是重点从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和每年回到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田秀才”、“土专家”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的青年农民;三是外出务工人员。
  第八条 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培训、教育基地作用,特别是农、林、水等院校职业教育的作用,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等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不同专业、不同职业的实用技术培训。
  第九条 鼓励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一是支持、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办培训,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机制;二是注重依托乡村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开展培训;三是充分发挥远程培训的辐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报刊等媒体开展远程培训;四是鼓励以技术、项目为载体的多种方式联合培训。
  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建设,推动人才服务和培训方式的信息化。
  第十条 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把培训与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大力推行劳务输出的订单培训(订单—培训—输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教材费、工本费、中介费等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和审查,一律实行自愿原则,禁止乱收费。

第三章 评价与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劳动人事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要给予技术资格的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一律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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