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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6]1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4日

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 [2004]14号)精神,加快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标准就是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人员。
  第三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按照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促进广大农村劳动者人人贡献、人人成才为目标,积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健全服务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第四条 工作重点:抓好科技推广、经营管理、种养能手、能工巧匠、农商业者等队伍建设。在提高农村劳动者科技素质、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上下功夫。实行培训与需求、服务与使用、鼓励与创业、引导与提高相结合。
  第五条 总体目标: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区县、乡、村范围内,培养和掌握50万名左右,覆盖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各类农村实用型人才,基本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工作任务:县(市、区)一级共培养和掌握2.5万名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水、牧、渔各个产业的科研开发等骨干型优秀实用人才;乡一级共培养和掌握12.5万名具有高中阶段教育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实用人才;村一级共培养35万名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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