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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材[2006]72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程、标准,不断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管理缺陷,甚至严重问题: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有的工地钢管、扣件质量抽检合格率很低。防范胜于抢险,安全重于泰山。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联系电话:63980138,地址:宣武区广莲路5号市建委西区一楼办事大厅)。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WWW.bjjs.gov.cn)。
  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
  二、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从2006年4月1日起,北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承重的脚手架和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承重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不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具备力学性能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见证取样检验机构或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完整存档备查。样本力学性能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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