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乡村债务控制机制、监督机制和化解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乡村负债的防范和财政运行的风险意识,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综合治理,以实现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工作目标。要建立乡镇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负债及其风险。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协调金融、税务、审计、组织、人事、监察等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乡村化解债务。省财政对基层消化因农村“两基达标”、“先行工程”等公共设施投入形成的乡村债务,给予奖励。各市县对乡镇组织清收的财政周转金,可适当下放乡镇留用还债。各地对减债成效突出,达到年度目标的乡村,要给予表彰并适当奖励。
七、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衡量乡镇政府的政绩,主要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在规定期限内工作成效不明显,特别是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或在化解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正确把握政策,妥善处理好制止新债化解旧债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各地在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有关政策,坚持既积极稳妥,又扎实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一是妥善处理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能因清理和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而增加农民负担,不得将乡村债务向农民摊派。二是妥善处理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立足发展,不能影响农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安定稳定,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工作方法,掌握好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严禁使用过激的办法,引发各种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