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把握好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依法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依法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依法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追究。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六)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相关执法权限。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103号)要求,尽快组建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起草《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职责、权限及执法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区县政府和执法部门,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四、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行政执法体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