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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后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和颁布时间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分类排序,列明目录,下发相关执法部门。
  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市级执法部门负责。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和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编制部门对报送的执法依据进行审核。执法依据之间有矛盾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执法依据中涉及执法主体、职权、责任与“三定”规定不一致的,由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经审核的执法依据,由报送部门于2006年 3月底前,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解执法职权。
  1.分解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其执法依据所规定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分解时需要注意:一是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执法部门在分解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时,既要防止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注意不同层级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防止“上下一般粗”;三是要严格量化不同岗位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2.确认执法资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凡2005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收回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资格确认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事、监察部门配合和监督。
  分解执法职权,确认执法资格工作要在 2006年3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明确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主要分为:一是法律本身规定的责任;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如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确认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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