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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

  (二)严格按标准建设改造。定点屠宰厂加工能力必须达到班产500头以上规模,厂址选定、建筑设计以及屠宰加工设备设施要符合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污染物处理严格符合国家标准。
  (三)规范屠宰工艺流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 1999)等有关规定,严格工艺流程和检验检疫,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品质量和安全。到2010年,包装化、品牌化的冷却保鲜肉要占市区供应总量50%以上。
  四、规划布局和设置数量
  鉴于我市目前猪肉年设计加工能力900万头,存在供大于求的问题,按照适度集中、压缩数量、提升规模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总数控制在25家以内,比现在的36家减少11家,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为每年700万头,实现基本保持供求平衡的目标。
  我市定点屠宰厂具体区域设置规划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北辰区、津南区各设置1个屠宰厂;西青区、东丽区、宁河县各设置2个屠宰厂;武清区、静海县各设置3个屠宰厂;蓟县、宝坻区各设置4个屠宰厂。
  全市12个有农业的区县面积11349平方公里,每个屠宰厂辐射半径约为12公里,既集中规模,又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屠宰企业要逐步建立自己的生猪养殖基地,提高自营比重,提升配送功能,建立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能力,确保猪肉的安全供应。
  规划的落实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一是自规划发布之日起,各区县停止审批超出规划数量的屠宰企业;二是到2007年底前,达不到二级标准的屠宰企业全部退出;三是通过调整布局和压缩撤并,2010年底前各区县屠宰厂控制在规划数量以内,全市屠宰厂总数不超过25个。
  此外,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地处边远、埠际之间、配送困难的地区,为保证农民食肉方便,可临时设置极少量经过另行规划、管理严格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经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小型屠宰厂。
  五、审批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商务部门依据全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在设置数量上不能突破全市规划要求,在设置布局上要注意合理布点,在设置标准上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要严格定点屠宰厂审批程序,由区县商务部门会同畜牧、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屠宰厂的调整压缩工作。根据规划和标准,对保留的定点屠宰企业重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对不符合规划或标准以及危害食肉安全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同时,要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辖区猪肉供应。到2010年,全市基本形成以大型屠宰企业为骨干,中型屠宰企业为基础的放心肉生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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