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结构,提高屠宰加工水平,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和《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制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合理布局和确保猪肉食品安全,按照提高审批标准、适度集中规模、调整压缩数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全面提高生猪屠宰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定点屠宰加工环境,尽快实现我市肉类加工销售体系现代化。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屠宰厂过度集中、分布不均的区域要调整压缩。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再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厂,近郊生猪定点屠宰厂向远郊转移。
(二)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集中利用资源,优化存量配置,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减少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定点屠宰企业要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
(三)严格环境保护、创新发展模式。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屠宰厂,对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达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予定点。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的一体化模式,支持屠宰企业实行信息化经营和管理。
三、设置标准
(一)提高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到2007年底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二级标准和《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条件。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全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