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00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