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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注重民族团结、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原则。在乡镇调整中,要慎重做好民族乡和边界地区乡镇的调整工作。民族乡涉及党的民族政策,不要轻易撤并;确需撤并的,要征求民族乡少数民族群众和省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同意。合并后的乡符合国家规定设民族乡条件的,可继续设民族乡。边界地区的乡镇,除人口特别少的予以合并外,原则上不撤并。
  二、参照标准和模式
  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参照标准:
  (一)人口少、经济实力弱、基础设施差、发展后劲不足的乡镇,可考虑合并或就近并入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
  (二)乡政府同驻一地的,可予以合并;地域相近且乡镇规模较小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可合并设立一个乡镇。
  (三)铁路、公路沿线,交通便利,两个乡镇政府驻地距离较近,以及乡镇分布过密的、管辖村 (牧 )委会过少的乡镇原则上可以合并。
  (四)县城镇 (市、区 )周围的乡镇,条件成熟的可并入县城镇 (市、区 )或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内的乡镇可扩大规模,部分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可改设为街道办事处。
  (五)为减少因乡镇调整而造成的资产、债权债务分割带来新的矛盾,实现平稳过渡。调整合并一般以整乡镇为建制,如果确需将一个乡镇分开,也要以整村为建制,不宜再将行政村分开。
  (六)撤乡建镇要符合国家标准,镇政府驻地基础建设要具备一定的规模。确定乡镇驻地,要选定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区位优势,有利于建成该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对周围有带动辐射作用的区位。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以富带贫,即经济基础弱的乡镇并入经济基础强的乡镇;二是以中心带边缘,即将一般乡镇并入有中心辐射作用的乡镇;三是同类合并,即将资源相同或自然地理条件相同的乡镇合并;四是将交通闭塞的乡向交通条件好的乡镇合并。
  三、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为顺利完成这项工作,必须有计划、按步骤稳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从 2006年 2月份开始,到 2006年 7月底结束。
  (二)方法步骤: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全省以州 (地、市 )为单位集中进行。
  1、科学制定调整方案。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国发 〔1985〕8号 )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以及本调整方案,各县 (市、区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调整方案,确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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