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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

  十八、自治区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优秀民办学校、优秀民办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对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各级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依法管理,规范受理和审批程序,依法审批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一)要严格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各地在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置标准,严格审查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无证办学的,要依法责令停办。
  (二)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达到标准的,应向原批准筹建的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正式设立学校申请,经审验合格后,由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式招生办学。
  (三)各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广告的内容必须明确机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师资力量、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并依法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经备案后的广告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四)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管,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或提高标准收费。
  (五)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财会人员应具有岗位资格证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均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六)审批机关要监督管理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审核财务和保障校产。由审批机关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分别对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审计,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办学条件不合格的,要求整改提高,没有改进提高的,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有关年检或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七)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民办高校举办专业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专业应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在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分别报本级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按有关要求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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