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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

  (三)对自愿申请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原所在单位和新任教的民办学校应当及时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的移交和变更手续,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交纳。其工资由所聘任的民办学校支付。如遇工资调整,其档案工资由所在地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作出相应调整。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聘用期满或辞职,仍可按公办教师身份参加公办学校岗位竞聘,原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依法办理移交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凡具备教师资格、与民办学校签订2年以上聘任合同且在该校教学满2年的教师,可凭聘任合同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应根据学校聘用手续,按相关政策办理户籍登记。
  (四)民办学校的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其业务进修培训、教学活动、职称评定、评优表彰、专业技术考核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纳入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在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时,主管部门应按公办学校教师、职员申报课题同等条件受理,不得歧视。在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把民办学校纳入评选范畴。
  民办学校应参照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要求,自行组织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对要求参加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进修、培训活动者,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视同仁,允许其参加相应活动。
  十六、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高等学校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可以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西部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银行助学贷款等。有关部门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时,应把民办学校学生列入奖励或资助的对象。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毕业生与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假期可享受买车、船、机票优待票价。
  十七、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地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扶持贫困地区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地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以及民办学校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发展资金构成,存入财政专户,分别由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地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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