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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

  (三)高校举办独立学院、公办学校利用名校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成立董事会,制定学校章程,但学校(院)必须与母体脱钩,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经费核算、独立人事管理、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历文凭。普通高校举办独立学院应与出资人签订包括校产资源权属、人员聘任、教学职责、投入资金比例及办学收入分配等内容的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确认后执行。
  (四)改制学校的教师管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新聘教师的工资报酬及医疗、保险等福利开支均由改制学校负责。原校公办教师继续留校工作的,其职级工资由财政负责三年,三年后改由改制学校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提薪条件的,可参照公办学校同类型教师上调工资,由改制学校负责;有关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从转制办学开始年起由改制学校负责。原校公办教师不愿继续留在改制学校工作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
  八、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征用或租赁土地修建校舍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举办实施国家义务教育范围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如改变用地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收益金和各种税费。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凡停办、撤销后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不再享受优惠。
  十、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学费或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等费用。学费收费标准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有所差别。各类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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