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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

  (四)民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五、允许民办学校出资人或机构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二)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后,民办学校或机构出资人可按实际出资额或股份比例计算其合理回报的额度。其中社会捐助部分的净收益留作学校发展基金,为学校所有;国有资产部分(含转制办学、国助民办、国家资助等形成的产权)的净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专项设立地方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为政府所有。出资人不需回报的,其资产收益仍留在学校。
  六、依照国家的现行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对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取得的收入,以及民办教育机构取得与学历教育无关的收入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各地、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或豁免欠税。
  七、允许部分公办学校改制
  (一)国有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各类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企业所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在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对国有资产的处理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或折算为联合办学的国有股份。有关国有资产的审计评估由当地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备案。
  国有教育资产由当地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权。闲置的土地、房产及其设备设施等资源,经市、县人民政府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不能拍卖或变相拍卖,不能改变其教育场所的性质。公办学校以及其他国有教育资产不得以抵债或租赁形式改制办学。
  (二)公办中小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含偏远地区教学点)可以引进社会资金、聘用社会能人进行改造,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公办中小学校中的薄弱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出台标准并评估认定,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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