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07年宁波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6-2007年宁波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考核要求,狠抓落实,确保我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2006-2007年宁波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市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建设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以下简称实事工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宁波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5〕115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奖项设置
(一)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考核奖项为“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目标考核奖”。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除外),考核奖项为“推进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奖”。
(三)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奖项为“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优秀服务奖”。
二、考核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目标考核奖
考核内容:
1.建立实事工程工作机制(15分)
(1)建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实事工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分工。(8分)
(2)建立健全实事工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项工作制度,并正常运作。(7分)
2.社区回收网点建设工作(45分)
(1)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中心城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规划的批复》(甬政发〔2005〕138号)要求,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开展社区回收网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5分)
(2)做好本行政区域社区回收网点选址工作,做到合理布局。(10分)
(3)对本行政区域社区回收网点按建设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整合规范原有回收网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