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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十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条 平等协商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用人单位应当加盖印章。

  首席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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