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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2
宁波市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增强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配供爱心营养餐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包括农村中小学生中享受就学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持有《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
  二、资助标准
  自2006年春季入学开始,由学校每周对上述资助对象免费提供2至3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周8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
  三、资助形式
  学校对应享受补助的对象统计汇总,报经教育局审核,向本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四、就餐方式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就餐方式,切实做到让学生吃饱吃好。没有伙房的农村中小学,要创造条件落实好学生的营养餐。
  五、经费筹措预算
  爱心营养餐所需经费,奉化、宁海和象山3县(市)由市补贴30%,其他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六、食品卫生安全
  为保证“营养餐”的卫生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和《宁波市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食物中毒和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处置,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学校稳定。
  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市规定的资助对象每年准确界定享受爱心营养餐的学生名册,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爱心营养餐的政策,对享受补助学生的家庭名单在乡镇、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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