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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今后3年内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以下简称“四项工程”)。通过“四项工程”的实施,切实改善全市特别是欠发达乡镇(片)农村中小学师生教学生活条件,保证让农村孩子都能“念上书、念好书”。其中,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是指要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实施教育扶持的意见》(甬政发〔2002〕66号)的“两免一补助”政策。今后,此项工程全面纳入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范畴。为推进另三项工程的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宁波市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办法》、《宁波市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素质提升工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按所附各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3年内分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四项工程”实施。对宁海县、象山县和奉化市,市里将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要制订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四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以全面及时地掌握“四项工程”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成效。对虚报冒领市补助资金、不严格按市定政策贯彻执行、不按计划进度实施和不足额落实自筹资金的县(市)、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下一年度市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负其责,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四项工程”的实施绩效将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
  附件:1.宁波市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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