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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生产、销售、储运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城管、贸易、质监、交通和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深入的大检查,实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坚决查处取缔。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对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如有经营销售非法生产或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产品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打击,并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燃放大口径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治安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力度,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飞机)。
  四、及时制定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地要切实按照《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细化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禁止燃放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设置明显的禁放标志,并加强对禁放区域的监督检查。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遵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燃放方案,坚决防止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要由安监部门牵头抓紧制订和完善烟花爆竹燃放应急处置预案。
  五、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和农村地区居民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注重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社区等各级基层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积极引导群众遵章守法,文明燃放,自觉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坚决抵制非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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