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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储运和销售也进入旺季,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切实做好当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传统的喜庆娱乐用品,也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宁波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5〕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力度,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运、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我市现有的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当地政府和安监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改善作业场所条件,严格实行生产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坚决杜绝任何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等行为。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产品等级分类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进行严格检查,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要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储存仓库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运输和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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