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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通知

  (三)深化基层畜牧兽医体制改革
  镇(乡)畜牧兽医站体制改革原则上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精神执行。各镇(乡)必须落实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对畜禽饲养量或畜产品消费量大的镇(乡),要明确承担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制度。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完成畜牧兽医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及时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二)现有各级畜牧兽医机构中从事动物疫病诊疗和饲料、兽药、畜产品等的经营性业务,要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机构、财产上彻底分离,转为企业运营。凡是能实行市场化运作职能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的业务都要尽可能地转给企业承担。
  (三)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解决好原在编的畜牧兽医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2004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凡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地可制定补缴办法,所需一次性补缴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四)严格把好人员入口关。市和县(市)、区畜牧兽医机构原则上实行全员聘任制,新增人员必须采取“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和程序进行,同等条件下可从现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中优先招聘。
  (五)确保经费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畜牧兽医工作需要,将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购买服务经费等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各地在畜牧兽医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按照省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出台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200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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