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9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
(2006年2月13日 深府办〔2006〕19号)
《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2005〕128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对统一、规范全市“清无”疏导政策,指导各区“清无”疏导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执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场所证明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己名义出具《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所指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印章;也可以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文件,并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的公章。
(二)《意见》出台前根据各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原有的疏导政策办理的场所证明,原则上仍然有效;《意见》出台后办理场所证明的,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步骤、要求办理。
(三)各区政府及被委托单位出具《意见》所指的场所证明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
二、关于消防前置许可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清无”期间,根据“清无”有关政策申办营业执照的下列营业场所应当先经过消防安全审核:
1.两层以上(含两层,下同)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营业性室内餐馆;
2.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下列商品市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2)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3)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含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