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用氧经营(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食药监市[2005]1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用氧经营许可的管理,保证医用氧质量,保障人体用氧安全、有效,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医用氧GMP补充规定》(国药监安 [2003]40号)有关条款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医用氧经营(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湖南省医用氧经营(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医用氧经营(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章 人员与机构
第一条 医用氧经营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质量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立企业质量体系,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组织、指导对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医用氧生产或经营管理经验。
第三条 企业应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的验收、保管工作,并明确职责。
第四条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应负责起草企业医用氧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 从事质量管理、仓储保管、销售的人员应接受医用氧有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取得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第六条 有色盲缺陷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用氧的验收、保管工作。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企业应具有与医用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独立的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