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前,区征地工作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按规定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缴纳土地复垦费保证金。
(四)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
1、补偿标准的确定。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当地正线征占用土地的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一是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二是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三是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对于使用剥离的耕作层或未剥离耕作层复垦的耕地,增加3倍年产值的熟化期补偿费。即总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年限补偿+青苗补偿费+熟化期补偿费来确定。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对于因故只能将水田复垦为旱地的,除按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外,还需按前述原则计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占用其它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2、临时用地经费参照正线方式管理。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集中施工单位资金,将临时用地补偿费统一拨付至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专户管理,资金在银行内封存运行、直至补给临时用地原土地使用者。
3、临时用地工作经费参照正线用地经费方式进行管理,按照临时用地总经费的4%另行计列。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用于临时用地的丈量、补偿及复垦检查、验收、划地分户等相关管理工作开支。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使用土地地类的年产值计算,和土地复垦费保证金由市、区政府另行制订并公布实施。
(五)临时用地的补偿兑现。临时用地的实地勘测、登记公示及补偿兑现,原则上按照永久征地的规定进行。
(六)严禁在国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及旅游景区开采沙石。
(七)申请临时用地的资料:
1、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2、临时用地依据(施工设计或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交通厅审核同意的意见);
3、临时用地图;
4、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5、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二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
|